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第 3 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