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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平等接取服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
    途網路或國際網路之通信服務;其提供服務方式包括指定選接及撥號
    選接。
二、指定選接:指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用戶之指定,於其通信網路預先設定
    用戶選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當用戶以法定長途或國際指定選接冠碼
    之撥號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時,其通信網路自動連接用戶指定之
    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
三、撥號選接:指當用戶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通信
    網路依用戶所撥法定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網路識別碼判別,自動連接該
    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
四、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或經交通部電信
    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許可並發給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
    業者。
五、用戶:指與選接服務提供者訂定契約,使用該選接服務提供者提供之
    通信服務者。
六、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經營者。
七、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行動
    電話業務經營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及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
第 14-1 條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
網路通信服務時,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
經營者間之國際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
定辦理,不適用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通信費收取及
呆帳責任規定:
一、如有協議,依其協議辦理。
二、如無協議,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通信鏈路建立前,如以適當方式通知第一
      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該通通信係由預付卡用戶發話者,
      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向預付卡用戶收取國際通信
      費用並負呆帳責任。
 (二)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通信鏈路建立前,未以適當方式通知第一
      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該通通信係由預付卡用戶發話者,
      由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向預付卡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用並負呆帳
      責任。
前項所稱以適當方式通知,係指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建立通信鏈路時於
信號鏈路附加訊息、另立預付卡用戶國際通信專屬鏈路、於預付卡用戶撥
接之國際號碼中附加訊息或其他經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同
意之方式,使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於連通該通國際通信前
即可判別是否由預付卡用戶發話者。
第一項之適當方式,應由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
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協議不成時,得依電
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向電信總局申請裁決。
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未獲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同意代收
通信費用與呆帳責任時,得基於呆帳負擔風險或帳務處理困難之因素,停
止開通連接該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所屬預付卡用戶撥接其國際網路通信
服務之通信路由,並應同時以書面陳報電信總局備查。
第 14-2 條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帳務處理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如有致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間
公平競爭實質障礙之情事,電信總局得於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預付卡類
別用戶實施指定選接前,另訂定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預付卡指定選接撥
號時之處理方式,不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 14-3 條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
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詳細差異,行
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國際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通信費用收取
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對於行動類
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