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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
第 1 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信號品質,
避免各電臺信號相互間之干擾,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項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 2 條
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EIRP) :EIRP (dBW)  =放大器輸出功率-饋線
    損失+天線增益。
二  最大發射功率:最大發射功率 (dBW)  =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饋線
    損失+天線增益。
三  頻率容許度 (Frequency Tolerance)  :指配頻率與發射中心頻率間
    之最大容許偏差。頻率容許度以百分比表示。
四  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五  衛星轉頻器 (以下簡稱轉頻器) :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率
    ,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第 3 條
頻率容許度 (Frequency Tolerance):衛星地球電臺 (以下簡稱地球電臺
) 發射機使用載波頻率之總飄移範圍應在 +/- 0.001%內。
第 4 條
發射限制 (Emission Limitations) :
一  地球電臺其發射載波指定頻寬 (Assigned Bandwidth) 外之旁波瓣輻
    射功率密度相對於主波瓣之功率密度,以 4 KHz  頻寬測量時至少應
    低 26 dB  以上。
二  混附波發射 (Spurious Emissions) 限制 (不包括 Inter-modulati-
    on Products) :
 (一) 發射功率超過 10 瓦 (Watts ,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
      瓦 (Milliwatts ,mW) ,且相對於期望載波 (Desired Carrier)
      功率值應低 50 dB  以上。
 (二) 發射功率不超過 10 瓦 (Watts ,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 (Microwatts ,μW)。
第 5 條
臺址選擇 (Choice of Sites):業者申設地球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之臺
址計算並評估其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適當比例之地圖 (圖中應標示電臺
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 、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線中心海拔高度、
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同步衛星軌道經度範圍、最低仰角
、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相關技術資料,與干擾協調範圍內之其
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第 6 條
上鏈功率限制 (Power Limits) :
一  因考慮與陸地無線電通信共享無線電波頻段,地球電臺朝水平 (仰角
    等於零度) 任何方向發射之EIRP,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在工作頻率介於 1 GHz  至 15 GHz 之間, EIRP 不得超過以下限
      制:
      40 dBW/4KH               θ≦ 0°
       (40 + 3q) dBW/4KHz      0°<θ≦5°
 (二) 在工作頻率大於 15 GHz 時,EIRP  不得超過以下限制:
      64 dBW/1MHz              θ≦ 0°
      (64 + 3q) dBW/1MHz       0°<θ≦5°
      θ:天線輻射中心軸與水平面之夾角。
二  工作頻率在 10 GHz 以上之地球電臺,因天候影響須調整上鏈 EIRP
    時,其調整後到達轉頻器功率值不得超過晴天正常功率值 1dB,當天
    候恢復正常時,須立即將地球電臺上鏈之 EIRP 調回晴天時所設定之
    數值。
第 7 條
發射天線最低仰角 (Minimum Angle of Antenna Elevation) :地球電臺
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
第 8 條
下鏈功率通量密度限制 (Power Flux Density Limits) 規定如下:
一  3.4 GHz 至 4.2 GHz
    -152 dB (W/m2) /4KHz   0°<δ≦ 5°
     (-152 +  (d - 5) /2)  dB (W/m2) /4KHz, 5°<δ≦25°
    -142 dB (W/m2) /4KHz,  25°<δ≦90°
二  11.45 GHz 至 12.75 GHz
    -150 dB (W/m2) / 4KHz  0°<δ≦ 5°
     (-150 +  (d - 5) /2)  dB (W/m2) /4KHz,  5°<δ≦25°
    -140 dB (W/m2) / 4KHz,   25°<δ≦90°
三  18.6 GHz  至 21.2 GHz
    -115 dB (W/m2) /1MHz,   0°<δ≦5°
     (-115 +  (δ - 5) /2 )  dB (W/m2) /4MHz, 5°<δ≦25°
    -105 dB (W/m2) /4MHz,  25°<δ≦90°
    δ:星電波到達地平面之夾角。
第 9 條
發射天線性能標準 (Antenna Performance Standards):地球電臺之天線
發射增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在同步衛星軌道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Orbit)  面下任一特定
    地點之地球電臺,其規定波包曲線如下:
    29 - 25 log θ, (dBi)  1°≦θ≦7°
    +8 dBi   7°<θ≦9.2°
    32 - 25 log θ, (dBi)    9.2°<θ≦48°
    -10 dBi 48°<θ≦180°
    在 1°≦θ≦7° 時,任何單一旁波瓣峰值增益 (Individual Side-
    lobe Peak Gain) 不得超出上述曲線。在θ> 7°時,在無任何單一
    旁波瓣增益高出上述曲線 3dB  的條件下,旁波瓣可容許超出上述規
    定曲線值應在百分之十以內。
二  在所有其他方向或水平面包括平面外任一潛在地面之干擾路徑下之地
    球電臺,其規定波包曲線如下:
    32 - 25 log θ, (dBi) 1°≦θ≦48°
    -10 dBi 48°<θ≦180°
    在無任何單一旁波瓣增益超出上述曲線 6dB  的條件下,旁波瓣可容
    許超出上述規定曲線值應在百分之十以內。主反射板之溢波能量應視
    為單一旁波瓣,故不得超出上述規定曲線值 6dB  以上。
三  地球電臺之發射天線離軸交叉極化增益 (Off-axis Cross-polariza-
    tion Gain),應符合下列規定:
    19 - 25 log q ,  (dBi) 1.8°≦θ≦7°
    -2 dBi 7°<θ≦9.2°
    θ:偏離主波瓣軸間之角度。
第 10 條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規定所指定之鎖碼頻道,其鎖碼技術應
符合下列原則:
一  鎖碼後之節目,須完全達到無法視、聽原節目內容之程度。
二  鎖碼技術應維持高度之安全性,不輕易被他人解碼。
第 11 條
申請審驗程序:
一  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取得衛
    星機構之進接 (Access) 認證文件後,始得向本局申請審驗。
二  申請審驗時須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技術審驗:
 (一) 地球電臺審驗自評報告書 (如附表一) 及相關測試報告。
 (二) 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進接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
第 12 條
一般性審驗項目:
一  地球電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所載相符。
二  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其天線高度、基座面積須符合建築相
    關法規之規定,且天線之廠牌型號、序號亦須與架設許可證 (或電臺
    執照) 所載相符。
三  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序號及數量須與架設許可證 (或電臺執照
    ) 所載相符。
四  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
    四周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尺者
    須依規定設置航空標誌及色標。
五  地球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設置電波發射標示燈具或明顯標示,並應與
    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其電波放射有害人畜
    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
六  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工程主管負責及監督,並於工
    程日誌上認可簽署。工程日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輪值人員及時間。
 (二) 發射載波頻率及 EIRP 值。
 (三) 機器故障、保養及維護紀錄。
 (四) 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  地球電臺發射天線應有適當設計或設定之裝置,避免過度偏離正常發
    射仰角發射,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八  固定型地球電臺之運作,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
 (一) 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二) 負責運作之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
      置。
 (三) 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四) 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
      停止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九  固定型地球電臺應裝設不斷電電源系統,以維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之
    暢通及服務品質。
第 13 條
技術性審驗規定如下:
一  一般規定:
 (一) 衛星地球電臺測試前,業者應先將設備暖機,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
      ,若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二) 饋線路徑損失值之測試,得由業者提供原廠測試數值之報告,或以
      原廠設備規格書之數值計算之,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業者做現場實
      測。
二  審驗項目及其規定:
 (一) 天線旁波瓣圖之審驗 (Antenna Sidelobe Pattern Inspection):
      申請人須採用型式認證 (Type approved)  之天線,審驗時業者須
      出示符合本技術規範之原廠天線旁波瓣場型圖測試報告或現場實測
       (On-Site Test) 測試報告。
 (二) 發射頻率之審驗:以頻率計數器 (Frequency Counter)  或其他測
      試儀器測量其頻率,驗證地球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其核定頻率,
      並檢查其發射載波之頻率容許度 (+/- 10 PPM  以內) 是否符合規
      定。
 (三) 發射功率之審驗:以功率錶 (Power Meter)、頻譜分析儀或地球電
      臺之功率自動量測系統,測量地球電臺發射載波之EIRP是否依衛星
      機構所核定之數值。
 (四) 混附波發射 (Spurious Emissions) 之審驗:混附波之發射功率須
      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 發射功率超過 10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瓦 (Milliwa-
        tts , mW) ,且相對於期望載波 (Desired Carrier)  之功率值
        應低 50 dB以上,發射功率不超過 10 瓦 (Watts , W)  時,其
        混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 (Microwatts , μW) 。
      2 混附波在晴天時不得高於 4 dBW/4KHz ,在雨天時不得高於 10
        dBW/4KHz。
 (五) 接地電阻之審驗:為確保節目信號品質及公共安全,設備系統接地
      電阻值應低於 50 歐姆以下,避雷接地系統電阻值應低於 10 歐姆
      以下。
 (六) 頻道鎖碼之審驗:為確保主管機關所指定鎖碼頻道之鎖碼方式具高
      度安全性,且無法由他人輕易解碼,必要時本局得逕赴現場審驗其
      特定頻道之鎖碼方式。
第 14 條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測試項目如有待澄清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己,本
局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不合格。
經判定不合格者,須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
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須重新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