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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一  為有效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促進有
    線廣播電視之普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之範圍,以經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核准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免查驗區 (如附件)
    為限。
三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四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以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且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前項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由本局核定之。
五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應於本局公告期限
    內,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當地縣 (市
    ) 政府提出補助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縣 (市) 政府應不受理其申
    請。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縣 (市) 政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 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三) 申請原因。
 (四) 申請案之急迫性。
    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服務區域 (面積、村里) 及人口數。
 (四) 預定施工時程。
 (五) 施工線路圖。
 (六) 施工方式及設備說明。
 (七) 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 效益評估。
六  縣 (市) 政府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自行評估地
    方需求,擇定應受補助之系統經營者,並將該系統經營者之補助申請
    案,附具擇定之理由,送本局核定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
七  本局核定前點補助案及補助金額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就補助計畫之
    「急迫性」、「效益」、「可行性」,「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
    析之確實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提供具體諮詢意見,供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審議之參考。
八  本局應按核定之補助案,將核定補助金額之一半核撥給管轄受領補助
    金之系統經營者之縣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完成與受領補助
    金之系統經營者簽訂補助契約後,始得動支補助金。
    縣 (市) 政府應確實監督系統經營者依補助契約履行,並於系統經營
    者依補助契約完工後辦理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後,縣 (市) 政府應報
    本局備查,並申請核撥補助金額餘款。
    受領補助金之系統經營者,違反補助契約者,縣 (市) 政府應不經催
    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縣 (市) 政府並應將本局已核撥之補助金額
    返還本局。
    縣 (市) 政府應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補助契約執行成果及補助金
    額動支情形報本局審查。
九  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補助經
    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縣 (市) 政府應全數繳回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