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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為有效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促進有
    線廣播電視之普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之範圍,以經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免查驗區(如
    附件)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四、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五十,
    且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由本會核定之。
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
    內,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當地縣(市
    )政府提出補助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縣(市)政府應不受理其申
    請。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三)申請原因。
(四)申請案之急迫性。
    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服務區域(面積、村里)及人口數。
(四)預定施工時程。
(五)施工線路圖。
(六)施工方式及設備說明。
(七)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效益評估。
六、縣(市)政府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就補助計
    畫書所載補助計畫服務區域內無線電視收視狀況及民眾對有線廣播電
    視之收視需求作成書面意見,連同受理之申請案,送本會核定是否應
    予補助及補助金額。
七、本會核定前點補助案及補助金額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就補助計畫之
    「急迫性」、「效益」、「可行性」,「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
    析之確實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提供具體諮詢意見,供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審議之參考。
八、經核定獲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內與本會簽訂補助
    契約。
    受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依補助契約及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確實執行,
    並於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向本會申請驗收。
    前項驗收,本會得會同各該縣(市)政府為之。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者,系統經營者應於施工屆滿前一個月內附
    具正當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期限之展延者,展期不得逾二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