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
內,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當地縣(市
)政府提出補助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縣(市)政府應不受理其申
請。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三)申請原因。
(四)申請案之急迫性。
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服務區域(面積、村里)及人口數。
(四)預定施工時程。
(五)施工線路圖。
(六)施工方式及設備說明。
(七)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效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