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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建置費,以經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因故暫未到達區域
    (如附表),且該區域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
    經營者)未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為限。
    前項系統經營者認經營區內之偏遠地區或離島地區,有列入申請補助
    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範圍之理由者,亦得檢具相關資料並敘明理由
    ,報請本會審核。經審核認定者,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