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系統經營者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
、建置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並副
知當地縣(市)政府;未依期限申請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建置補助計畫名稱。
(三)申請原因。
(四)申請案之急迫性。
建置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服務區域(面積、村里)及人口數。
(四)預定施工時程。
(五)施工線路圖:包含幹線光纖網路、副頭端衛星訊號接收網路或微波
系統及用戶端同軸電纜網路。
(六)施工方式及設備說明。
(七)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效益評估。
(九)如以副頭端衛星訊號接收網路建置,需說明其必要性,並與光纖網
路建置作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