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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
      聽。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指有線電視之傳輸網路及包括纜線、微波、衛
      星地面接收等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依法核准經
      營有線廣播電視者。
(四)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有線廣播
      電視服務。
(五)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指普及服務及促使有線電視產業、技術及
      服務內容提升之相關作為。
(六)普及服務提供者:指於普及服務區域提供普及服務之系統經營者。
(七)普及服務淨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
(八)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
      之成本。
(九)棄置營收: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所損失之營收。
(十)普及服務區域:指系統經營者曾受本基金補助建置案中相對應之區
      域,或於偏遠地區建置系統營運經本會認定為不經濟區域者。
(十一)不經濟區域:指系統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提供普及服務淨成本大於
        零者。
(十二)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
        、市、區),或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
        之離島。有關計算偏遠地區人口密度之數據來源以內政部戶政司
        每半年公告之「台閩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數」統計資料為準。
(十三)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示範區(以下簡稱數位服務示範區):指
        於特定區域建置雙向有線電視數位化網路,提供關懷弱勢、公益
        性之互動服務。
十四、(本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