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驗證項
目之相關業務。
三、本會認證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以下簡稱實驗室認證
組織)認證之實驗室。
四、須設置二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
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
科系畢業,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與技術
規範,且不得兼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第九
條第一項測試實驗室之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