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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一章  總則
1.1 為確保地面廣播無線數位電視電臺之節目信號品質,避免各電臺信號
    相互間之干擾,爰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所定工程設備技術標準適用於在規定頻道內發射數位電視信號
    供公眾接收之地面廣播無線數位電視電臺。
1.3 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1) 數位電視 (DTV)  :指以數位化方式傳輸、調變、處理節目源,自
      節目匯集、製作、傳輸迄至用戶端接收,以數位化方式處理影音信
      號之發送端至接收端之技術。數位電視可分為高畫質電視 (HDTV
      解析度為 1920×080I 或 1280×20P) 、標準畫質電視 (SDTV  解
      析度為 720×80I 或 720×80P)  及其他數據廣播服務。我國地面
      廣播數位電視採用歐規 DVB-T  標準,使用 COFDM  數位調變技術
      。
  (2) 發射輸出功率:指發射機於發射機連接天線輸出端處之射頻平均功
      率。
  (3) 核定電功率:指交通部核定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
  (4) 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
      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
      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
      貝,簡稱天線增益。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
      為零分貝;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2.15 dB
      。
  (5) 有效輻射電功率:指天線功率增益與天線輸入功率之乘積,其單位
      為仟瓦或仟瓦分貝。
  (6) 超高頻:指自三○○兆赫至三○○○兆赫之無線電頻率。
  (7) 載波頻率:指用以載送聲音、圖像或其它資訊之無線電波頻率。
  (8) 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9) 佔用頻寬:指電臺發射在指定頻帶上下限以外之平均功率,各別等
      於總平均功率百分之○‧五所佔用之頻帶寬度。
 (10) 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11) 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定頻率容許之最大
      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12) 諧波及混附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13) 自由空間電場強度:指不受地面或其他反射物之反射影響,所量得
      之電場強度。
 (14) 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 (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 ,以 2
      公尺高之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
 (15) 平均地形天線高度:指發射天線輻射中心相對於平均地形之高度,
      亦即發射天線輻射中心之海拔高度減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之高度。
 (16) 平均地形高度:於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上,以發射
      天線地點為中心,自正北方向畫一基線,每隔四十五度之方位畫一
      條輻線,距發射天線地點三公里至十五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
      國界之區域,每隔二百公尺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海拔高度,將全方
      位八條輻線在該範圍內所讀取諸樣本地點之海拔高度取平均值,即
      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
      再縮小。
 (17) 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傳播
      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18) 同步信號:指使發射與接收雙方達成同步之信號。
 (19) 偏極化:指電波自發射天線所輻射之電場方向。
 (20) 掃描:指依照預定方法將構成圖面之圖素 (即圖像單元之光值) ,
      予以連續分析之方法。
 (21) 掃描線:指在圖像上之一連續性線條,含有經掃描方法所得之明暗
      各部分。
 (22) 交錯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第一圖場週期由奇數掃描線構成,
      第二圖場週期由偶數掃描線構成,依次掃描。
 (23) 連續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圖場週期由數掃描線依次掃描構成
      。
 (24) 電視傳輸標準:指電視無線電臺所輻射電視信號特性之標準。
 (25) 標準電視信號:指符合電視傳播標準之信號。
 (26) 圖場:指在選定之掃描圖形內,經一次完成之掃描。例如二對一之
      交錯掃描圖形內,作一次交替線條之掃描。
 (27) 圖框:指業經掃描之全部圖像。例如二對一之交錯掃描,則兩個圖
      場可構成一個圖框。
 (28) 寬高比:指圖框之寬度與其高度之比。
 (29) 地形起伏度:指沿傳播路徑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十公里至五十
      公里間,以規則間距取樣,統計所得累計分布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九十間之地形高度差異,又稱為地形崎嶇因素。可利用五萬分之一
      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以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全方位八條相
      隔四十五度均勻分布之幅線上,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十公里至
      五十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間距八百公尺,自
      地形圖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地形高度作為統計;若地形崎嶇且不規
      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30) 可用電場強度:指有種種干擾,於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收品
      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固定接收最低DTV電場強度標準為 48 dBu
      V/m ,行動接收最低 DTV  電場強度標準為 60 dBuV/m 。
 (31) 接收天線高度:指在接收地點接收天線輻射中心離開當地地面之高
      度。
 (32) 無線電波:指頻率低於三○○○秭赫在空間傳播而無人工導引之電
      磁波,又稱赫茲波。
 (33) 干擾:指經由放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之無線電波。在無線電
      通信系統之接收端產生非需求信號,致使需求信號顯現品質劣化、
      資訊誤解或遺漏之現象。
 (34) 衰落:指無線電波在傳播過程,由於傳播介質變化所引起無線電場
      強度之變化現象。
 (35) 同頻頻道:指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無線電波發射,使用相同之射頻
      頻道。
 (36) 鄰頻頻道:指在緊鄰指配頻道上側或下側之射頻頻道。在指配頻道
      之較高頻上側鄰頻道稱上鄰頻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低頻下側鄰頻
      道稱下鄰頻頻道。
 (37) 保護比 (DU) :指於特定條件下,接收機輸出端為維持接收品質優
      於一特定值,其射頻輸入端需求信號對非需求 (干擾) 信號強度之
      比,須超過某一特定值,此種需求信號對非需求信號功率位準、電
      壓位準或電場強度之最小比值。保護比若以分貝表示,則為 10 倍
      前述功率位準比值之常用對數,或 20 倍前述電壓位準比值或電場
      強度比值之常用對數。
1.4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工程設備除應符合本技術規範外,並得參採歐洲電
    信標準組織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 EN 300744,TR 101 190 和 TR 101 290 有關數位電視之規範
    。
第二章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2.1 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 6  兆赫,頻道間隔 6  兆赫。
2.2 電視頻道之頻率與頻道對照表如附表一。
2.3 無線數位電視發射機特性之規定:
2.3.1 射頻頻率量測 (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
    (1) 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小於 +/- 10 PPM 。
    (2) 射頻頻道之頻寬:5.7053 MHz。
2.3.2 調變參數
    (1) I/Q 振幅不平衡 (Amplitude Imbalance)  :小於±2 %。
    (2) I/Q 正交錯誤 (Quadrature Error) :小於 ±1°。
    (3) 載波抑制:大於 30 dB (2K mode 時) 。
    (4) 相位差 (Phase Jitter) :小於 ±5°
2.3.3 射頻頻譜 (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圖一為鄰頻頻道是類比電視頻道時
      之 DTV  輻射功率濾波罩圖形。
2.3.4 諧波及混附波發射 (Spurious Emissions) ,應在主波功率 60 dB
      以下,肩部衰減 (Shoulder Attenuation) 大於 36dB 以上。
2.3.5 調變錯誤比 (Modulation Error Ratio) :大於 32dB 以上。
2.3.6 錯誤位元比 (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2×0-2。
2.4 發射機天線之規定:
  (1)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天線,以採用水平極化輻射場型為原則。
  (2)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惟必須將天線設置
      地點、高度、結構及輻射場型事先報核准後方得設置。採用定向時
      ,其輻射場型在水平面之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值不得超過 10 分貝
      。
  (3)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天線應依據我國民航相關法規之規定,與軍民用
      飛機場保持適當距離及高度。天線鐵塔頂油漆鮮明色彩並裝置夜間
      識別之障礙燈光。
2.5 無線數位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
2.5.1 全區地面廣播無線數位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仟瓦 (Kw
      ) 以下。
2.5.2 為使每一個無線電視臺之 DTV  發射站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範圍
      ,在頻道規劃時必須同時考量無線數位電視發射站臺平均地表面上
      之天線高度 (Height Above Average Terrain ,HAAT) 及所對應之
      最大有效輻射功率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ERP)  限制。每
      一無線數位電視發射站臺於申請籌設許可及執照時必須符合此項規
      範。2.5.3 列表為針對每個數位電視發射站臺之 HAAT 值,以及其
      相對應之 ERP  參考值。此 ERP  參考值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 H
      AAT 高度之發射臺,以該 ERP  功率輻射,其數位電視訊號之涵蓋
      範圍能達到該發射臺原先發射 NTSC 訊號之 B  級涵蓋範圍。
2.5.3 就 UHF  頻帶無線數位電視頻道 24 至 53 之數位電視發射站臺 H
      AAT 值及相對應之 ERP  值規範如下。
    (1) 無線數位電視站發射臺天線 HAAT 若等於或小於 365  公尺,可
        發射之最大 ERP  為 1000 Kw。
    (2) 無線數位電視發射站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365  公尺,最大 ERP
        值依下表決定之。表中 HAAT 中間值所對應之 ERP  值,可利用
        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
          │Antenna  HAAT (meters)    │  ERP ( Kw )        │
          ├─────────────┼──────────┤
          │610                       │  316               │
          ├─────────────┼──────────┤
          │580                       │  350               │
          ├─────────────┼──────────┤
          │550                       │  400               │
          ├─────────────┼──────────┤
          │520                       │  460               │
          ├─────────────┼──────────┤
          │490                       │  540               │
          ├─────────────┼──────────┤
          │460                       │  630               │
          ├─────────────┼──────────┤
          │425                       │  750               │
          ├─────────────┼──────────┤
          │395                       │  900               │
          ├─────────────┼──────────┤
          │365                       │  1000              │
          └─────────────┴──────────┘
    (3) 無線數位電視站發射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610  公尺,其最大 E
        RP  值可由下列公式決定之:

        ERPmax=72.57-17.08*log10 (HAAT)

        其中,ERP 單位為 dBKw ,HAAT  單位為公尺。
2.6 臺址選擇業者申設無線數位電視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之臺址計算並
    評估其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下列相關技術資料:適當比例之地圖 (
    圖中應標示電臺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 、工作頻率、發射功率、
    天線中心海拔高度、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經度範圍
    、最低仰角、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事先並應與干擾協調
    範圍內其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2.7 電視發射天線塔臺之規定:
    1.所有塔臺警示燈運作正常
    2.警示燈紅色燈罩無殘破及白光外露現象。
    3.警示燈泡運作正常,紅色警示燈每分鐘閃爍次數在 12 次至 40 次
      之間。
    4.具備顯示塔臺任何燈泡異常之警示。
    5.警報器能警告任何鐵塔燈泡異常。
    6.塔身油漆無剝落或褪色跡象。
2.8 無線數位電視同鄰頻干擾預防參數:針對同、鄰頻之干擾預防,各電
    視臺發射之 DTV  與類比 NTSC 電視信號應達到下表規定之同、鄰頻
    干擾預防參數。
    ┌─────────────┬─────────────┐
    │干擾頻道                  │保護比 D/U  比 (dB)       │
    ├──────┬──────┼──────┬──────┤
    │名稱        │頻率 N x BW │3/4;1/16;2K │3/4;1/16;8K │
    ├──────┼──────┼──────┼──────┤
    │上鄰頻道    │+BW         │-25.90      │-24.10      │
    ├──────┼──────┼──────┼──────┤
    │下鄰頻道    │-BW         │-25.60      │-25         │
    ├──────┼──────┼──────┼──────┤
    │同頻頻道    │            │20          │19.80       │
    ├──────┼──────┼──────┼──────┤
    │Taboos  頻道│+6BW        │-37         │-38.90      │
    ├──────┼──────┼──────┼──────┤
    │            │+12BW       │-34.5       │-36.60      │
    ├──────┼──────┼──────┼──────┤
    │            │-6BW        │-36.6       │-38.70      │
    └──────┴──────┴──────┴──────┘
     BW= 6 MHz
第三章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電磁波輻射安全規範
3.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輻射之電磁場強度不得超過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如附表二) 。
第四章  附則
4.1 本規範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