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dB(±3.2MHz) 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dB(±2.92MHz)。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d
B 以上。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 大於 25dB 或輸
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dB 或錯誤位元比(Bit
Error Ratio, BER)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2x10-4。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