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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ISDN 用戶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5 日
一、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一) 本規範所稱之 ISDN 用戶終端設備包括接入整體服務數位網路 (I-
      ntegrated ServicesDigital Network, ISDN)  之下列各種用戶終
      端設備:
      1.ISDN 數位電話機。
      2.ISDN 個人電腦附加卡。
      3.ISDN G4傳真機。
      4.ISDN 影像電話機。
      5.ISDN 終端配接器、ISDN 終端配接器模組。
      6.ISDN PABX。
      7.其他 ISDN  用戶終端設備等。
 (二) 本規範審驗用戶終端設備之 OSI  第一、二、三層通信協定。有關
      其 OSI  之高層通信協定,則不在本要點範圍內。
 (三) ISDN  交換機與 110/119  集中受理終端設備介接通信協定列為 I
      SDN 用戶終端設備之選測項目。
三、供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表須檢附之技術資料中,其他經交通部
    電信總局指定之資料如下:
 (一) 廠商測試準備資訊 (Client Test Preparation Information, CT-
      PI) 二份,其內容包括﹕
      1.系統符合性聲明 (System Conformance Statement, SCS) 。
      2.協定製作符合性聲明 (Protocol Implementation Conformance
        Statement, PICS) 。
      3.協定製作之額外測試資訊 (Protocol Implementation eXtra I-
        nformation for Testing, PIXIT)  。
 (二) 以上廠商測試準備資訊,申請者應依經營 ISDN 服務之電信事業業
      者所提供書表格式逐項填寫,俾利進行通訊協定互通測試,書表下
      載網址 http://www.chttl.com.tw  。
四、檢驗項目及標準
 (一)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廠商販賣 ISDN 用戶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及合
      格標準如附表一,用戶自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二。
 (二) 原級速率接取界面 (區分為T1【1.544Mbit/s】 、E1【2.048Mbit/
      s】 介面) :廠商販賣 ISDN 用戶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如附表三、四,用戶自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五、六。
 (三) 若申請人只申請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或原級速率接取界面之檢驗,則
      只檢驗該接取界面
 (四) ISDN交換機與 110/119  集中受理終端設備介接通信協定之檢驗項
      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七 (本檢驗項目適用於基本速率接取界面及原
      級速率接取界面、廠商販賣及用戶自用) ,通信介面資料格式及測
      試規範詳如附件一。【本檢驗項目為選測項目】。
 (五)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測試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原級速率接取界面測試
      項目表 (區分為T1【1.544Mbit/s】、E1【2.048Mbit/s】介面) 詳
      如附件三、四。
 (六)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之 ISDN 用戶終端設備若具備語音功能 (指具備
      Speech  或 3.1KHz Audio Bearer Capability),則需加測 μ-la
      w 及 A-law  編解碼 (CODEC)  相互切換機能。且須於使用手冊上
      詳述 μ-law 及 A-law  編解碼 (CODEC)  相互切換之方法。
 (七) 原級速率接取界面 (T1  介面【1.544Mbit/s】)、(E1 介面【2.04
      8Mbit/s】)  在測試項目上,只有實體層符合性測試項目有差異,
      數據鏈路層及網路層符合性測試項目均相同。故如設備原級速率接
      取界面 (T1介面【1.544Mbit/s】)  已經交通部電信總局審驗通過
      ,且該設備又同時支援 (T1介面【1.544Mbit/s】) 、(E1介面【2.
      048Mbit/s】),在硬體 (Hardware) 部份完全相同,則只須補測實
      體層符合性測試項目。
 (八) 檢驗項目之介面標準,須遵循 ITU-T 1993 年版白皮書中 ISDN 基
      本速率接取界面或原級速率接取界面第一、二、三層通信規約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