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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十八、基地臺架設完成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
      格式如附表十一)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
      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
      日起計算之。但電臺執照所載項目未有變更者,不再重新辦理技術
      審驗,逕予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