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十七、得標者架設本業務之基地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電
      臺架設許可:
   (一) 基地臺架設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九) 。
   (二) 設備規格、天線場型圖資料、設備及電路配置圖資料 (同一廠牌
        型號之基地臺僅首次申請須檢附設備規格及天線場型圖資料) 。
   (三) 電臺架設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十)。
      前項電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
      ,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附具原核准函及基地臺設置資料
      ,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得標者未依前項規定向電信總局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者,不得架設基
      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