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微波電臺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檢附頻率指配申請表 (如附件
一) 向交通部申請指配頻率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電臺架
設許可: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申請表 (如附件二) 。
二、頻率指配核准函影本。
三、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 (如附件三) 。
四、切結書 (如附件四) 。
前項指配之頻率,自指配日起逾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核發
電臺架設許可之申請者,由交通部廢止其指配。
電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申請者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架設時,應於期
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架設。申請
展期架設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電信總局申請之短期測試或電信總局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電臺架設涉及電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
項者,申請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者未依第一項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交通部得廢止其
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申請者應先另行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