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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