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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八、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三。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
    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
    。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十、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 (格式如附表四) ,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電
    信總局轉請交通部備查,交通部得視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