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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二、本要點規定之事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之
    。
三、本會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
    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
    理: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四、經本會完成第三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
    八點所定之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十、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格式如附表四,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本會委
    員會議審議決定之。
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本會審查核可後公告之。
      經核可或不予核可之申請案件,本會均應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