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申請人 (公司) 、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 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
段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共構數量及
比例。
(3) 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 (
包括室內/外涵蓋及共構/共站) 及架設許可函號 (或電臺執
照) 。
5.1.2 自評報告書
(1) 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
評項目。 (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 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及附錄「抽樣標準」第 4.3 點
之抽樣作業規定提報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數量。
5.1.3 其他相關資料
基地臺之設置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第三
代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 一般審驗:
(1) 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函 (或電臺執照) 所載相符,
如架設許可函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
相鄰建築物 (隔巷亦可) 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將證照影本置於該電臺設
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2)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局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 (審定合格標
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
(3)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公尺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4)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
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十五公尺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
物。
(5)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以上者,其為室外電波
涵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
(6) 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
阻應小於 15 歐姆,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
(7) 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針,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
點有避雷針,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保護角45度內受到避雷
保護,得無須另行在天線頂端架設避雷針,請參照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8) 備用電源:
基地臺設備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得
免裝備用電源。
5.2.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包括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中必測項目包括最大有效等
向輻射功率、電波功率密度及通話測試,選測項目包括頻譜波罩及
混附波輻射;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
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
5.2.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應在 57dBm 以下,以量測儀器
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輸出功率,再加計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值。
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則以損失最小之一
組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5.2.2.2 電波功率密度:
(1) 電波功率密度值:
800 兆赫頻段、2000兆赫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分
別為 0.4mW/cm2、1.0mW/cm2 。
(2) 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 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
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
高度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 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
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第
一類電信事業之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
率密度值超過所容許最大值,申請人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
整天線高度,使該站之電波功率密度總和低於所容許最大
值。
(c) 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局得就申請人依附
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
審驗該基地臺。
(3) 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 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 (頻譜分析儀或場強
分析儀) 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同一樓
板,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
臺架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B) 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
為測試區域。
(C) 測試方法:
(a) 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
量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 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工程型手機量測電波功率強
度 (dBm),以工程型手機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試
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 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強度
值 (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
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 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 (mW/cm2) 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2.3 通話測試:
可經由該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通話測試
。
5.2.2.4.頻譜波罩、混附波輻射 (選測項目) :
如遇有干擾等情事發生時,本局審驗人員得依選測項目內容,進
行頻譜波罩、混附波輻射之頻譜測試,其測試結果須符合第三代
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技術規範基本檢測項目頻譜波罩、
混附波輻射之規範值,測試項目之缺點等級均為 A,測試結果與
其他審驗項目合併計算合格判定數,以作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