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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5 日
一、為核配電信事業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
    畫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經核准籌設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擬於其自
      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
      本局) 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
    2.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 (如附件) 及申請表所定應檢附資料向本局公
      眾電信處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
    │智慧虛擬冠碼│服務類別│服務網路識別碼│用戶號碼/後續碼│
    │            │接取碼  │或交換識別碼  │                │
    ├──────┼────┼───────┼────────┤
    │0 +        │A0、99+│ (B) CD+     │EFGH/XXX        │
    └──────┴────┴───────┴────────┘
      0A0 + (B) 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 CD :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  :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 :後續碼,為彈性編碼 (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
四、號碼編配原則:
    1.010 以一組 (B) 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 以一組 (B) CD (B≠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 80 %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
      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 以一組 (B) 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 以一組 BCD (B≠5及BCD≠41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
      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 80 %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
      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 以一組 (B) CD (B≠8)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 70 %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一
      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 以一組 BCD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
      量使用逾 80 %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均
      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 碼或 CD 碼內含 4;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請
      核配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獲得核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
    1.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發號或未使用獲配之號碼或區塊。
    2.被指配者並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局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特許者。
六、本局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