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交
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得向
本局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 (如附件
)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 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 (如附件
)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用戶數量資料 (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 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