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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交
      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得向
      本局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 (如附件
      )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 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 (如附件
      )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用戶數量資料 (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 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局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  ┌────┐  ┌───────┐  ┌────┐
    │智慧虛│  │服務類別│  │服務網路識別碼│  │用戶號碼│
    │擬冠碼│  │接取碼  │  │或交換識別碼  │  │/後續碼│
    ├───┤+├────┤+├───────┤+├────┤
    │”0”│  │A0、99  │  │ (B) CD       │  │EFGH/XXX│
    └───┘  └────┘  └───────┘  └────┘
    0A0 + (B) 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 CD :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 …:後續碼,為彈性編碼 (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010 以一組 (B) 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 以一組 (B) CD  (B≠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
      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 以一組 (B) 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 以一組 BCD (B≠5  及 BCD≠41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
      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 以一組 (B)  CD (B≠8)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
      請一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 以一組 BCD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
      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
      ,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 碼或 CD 碼內含”4” 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
      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8.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 (構) 緊急業務需要,向本局申請 080
      號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
      限制。
五、本局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