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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
      得向本會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會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0A0 + (B)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 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 …: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010 以一組(B)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 以一組(B)CD(B≠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
      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 以一組(B)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 以一組 BCD(B ≠5 及 BCD≠41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
      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 以一組(B) CD(B ≠8)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
      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
      申請一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 以一組 BCD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
      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
      ,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 碼或 CD 碼內含”4 ”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
      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8.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構)緊急業務需要,向本會申請 080
      號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
      限制。
五、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