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二、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且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