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聽證會之進行,發言應以通俗語言為之。使用其他語言者應自備翻
譯人員。
聽證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但主持人得視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一)主持人報告:說明案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主管業務單位摘要報告本案案情及處理情形。
(三)出席者陳述意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言時,得提出證據。
(四)主管業務單位宣讀未出席者之書面意見。
(五)出席者之發問: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得向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
出席者發問。
2.主持人或經主持人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亦得向出席者發問。
(六)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