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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第 1 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