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