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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一、為確保開放後之固定通信業務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以
    健全國家資訊基本設施,俾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
三、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分為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四、客戶服務品質
(一)規範項目及指標:
      1.服務供裝時程
      2.接續完成率
      3.每年障礙次數
      4.障礙修復時間
      5.專線申裝移日程
      6.出帳正確率
      7.客戶滿意度
      上述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修之。
(二)評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1.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本局通知後,依附表(客戶滿意度除外)所規定服務
        品質指標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本局。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
        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
        誤差。
      2.本局辦理複評
        本局就經營者自評及客戶滿意度委外評比之結果進行複評,並得
        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複評
        。
五、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網路性能服務品質之項目、指標及評核方式,依本局所定各項電信機
    線設備之技術審驗規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