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戶服務品質
(一)規範項目及指標:
1.服務供裝時程
2.接續完成率
3.每年障礙次數
4.障礙修復時間
5.專線申裝移日程
6.出帳正確率
7.客戶滿意度
上述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得
視實際需要,增修之。
(二)評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1.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依附表(客戶滿意度除外)所規定
服務品質指標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主管機關。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
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
誤差。
2.主管機關辦理複評
主管機關就經營者自評及客戶滿意度委外評比之結果進行複評,
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
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
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