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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一、為確保固定通信業務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以健全國家
    資訊基本設施,俾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並加強執行固定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
三、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分為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四、客戶服務品質
(一)規範項目及指標:
      1.服務供裝時程
      2.接續完成率
      3.每年障礙次數
      4.障礙修復時間
      5.出帳正確率
      6.客戶滿意度
      7.每年每百路障礙次數
      8.障礙修復率
      9.廣告速率達成率
      上述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得
      視實際需要,增修之。
(二)評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1.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依附表(客戶滿意度除外)所規定
        服務品質指標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主管機關。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
        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
        誤差。
      2.主管機關辦理複評
        主管機關就經營者自評及客戶滿意度委外評比之結果進行複評,
        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
        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
        複評
五、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網路性能服務品質之項目、指標及評核方式,依主管機關所定各項電
    信機線設備之技術審驗規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