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提升傳播內容之品質,保障公眾權益 ,端正社會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違反本會主管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中涉及傳播內容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為 限(以下簡稱違法案件)。 前項違法案件,以非經本會職權調查,且於違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 由人民檢舉者為限。
三、本會人員、本會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為檢舉人時,不得領取 獎金。
四、本會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 等資料,除依法令之查證外,均應保密,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
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 準如下: (一)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金。 (三)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百 分之一獎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 檢舉者,列為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六、本會應設置網站、檢舉專用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專線,以利人民檢舉 違法案件。
七、檢舉違法案件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如有側錄帶者,一併檢送 :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 件位址。 (二)違法案件之具體說明,如媒體名稱、媒體頻道或頻率、節目名稱、 主持人姓名、播出日期及時間、違法情節。
八、本會應就檢舉之違法案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獎勵要 點,其得通知者,並應回覆檢舉人: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符合前點規定形式。 (二)同一事由,經他人檢舉並由本會受理在案。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
九、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後,獎金或獎狀核發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檢具裁處書及有關資料,陳主任委員核定,其發給獎 金者,並應經會計室審核。 (二)獎金或獎狀核定發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得 由繼承人或直系親屬,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代為領取;如為失聯者 ,經公示催告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得逕予收繳國庫。
十、本要點之獎金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