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 準如下: (一)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千分之一獎金。 (三)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千 分之一獎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 檢舉者,列為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但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修正第五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