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各處室(以下簡稱提案單位)研擬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 止時,應擬具法令制修政策,會簽法律事務處提具法律分析意見後, 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前項法令制修政策已臻明確或其他酌修文字等情形,得逕依第四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