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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九、法令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律案由提案單位簽請核定後報行政院審查。
(二)法規命令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發布。但屬
      各法律之施行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辦理發布。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由提案單
      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