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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數位廣播電臺工程審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
壹、審驗目的
    為利於廣播電臺審驗人員執行審驗作業,以確保電臺設備及傳輸品質
    ,並保障收聽者權益,爰訂定本作業要點,以資遵循。
貳、申請審驗應備文件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
    理。
參、審驗項目
一、中心頻率
    1.以頻率計數器(Frequency Counter) 或其他測試儀器測量其頻率
      ,驗證數位廣播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核定頻率,並檢查其發射載
      波之頻率容許度(+/-核定頻率* 10 PPM 以內)是否符合規定
      。
    2.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計頻器。
二、發射功率:
    1.以電功率計或頻譜分析儀,測量數位廣播電臺之發射功率是否依本
      局核定之值發射。
    2.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發射機取樣點衰減值等
      相加計算,即為輸出電功率。
    3.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電功率計或頻譜分析儀。
三、發射限制:
    1.發射載波之頻譜須符合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Out-of-band Emiss-
      ionMask)之規定。
    2.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及其上下旁波位準,並檢視其波罩是否符
      合技術規範之規定。
    3.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四、諧波及混附發射:
    1.發射機之諧波及混附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在主波功率
      60 dB 以下,且不得超過 1  毫瓦(mW)。
    2.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位準。
    3.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五、電場強度
    參考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選擇電波涵
    蓋圖八方位線上 58 dBuV/m(抽樣點數由審驗人員依實際狀況定之)
    ,於實地量測時選擇無明顯阻擋之空曠地,設定接收頻率與電臺發射
    頻率一致,將接收天線作各方向轉動,當電場強度值最大時,記錄電
    場強度值於紀錄表(附表三)內,並與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
    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核對是否相符。
肆、注意事項
一、電臺審驗所需儀器設備應事先測試、校正完妥。
二、抵達發射機房後,應先核對發射機之廠牌、型號、序號及設置地點是
    否與架設許可證登載相符。
三、相關審驗用儀器及發射機在審驗前應先熱機(熱機時間依原廠建議)
    。
四、為避免雜散電場干擾影響量測精確度,應確認量測儀器外殼之接地處
    理是否妥善,並以最短之引線與電臺之接地匯流排連接。
五、電臺審驗時電臺工程人員必須在場,電臺之各種機件於審驗時應由電
    臺工程人員自行開啟操作,不可由審驗人員代為處理。
六、發射機射頻輸出點應連接至假負載,必要時得連接至發射天線。
七、量測儀器在輸入射頻信號前,應先計算衰減值並選用適合之可調衰減
    器,將射頻信號衰減後輸入。
八、測試時須將儀器靈敏度(或訊號強度)由低逐漸升高;電壓、電流表
    則由高漸低;振盪器頻率由高漸低;可調衰減器之衰減值由大而小。
九、量測方法應依前述規定執行,但為避免影響正常節目播送,電臺主管
    得向審驗人員提出在正常節目播送下執行量測之申請,惟審驗人員得
    視審驗項目及實際狀況衡量是否予以同意。
伍、施行日期:本要點自局長核定日實施。
陸、附錄
    附表一  數位廣播電臺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附表二  數位廣播電臺發射機審驗紀錄表
    附表三  電臺電場強度審驗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