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驗項目
一、中心頻率
1.以頻率計數器(Frequency Counter) 或其他測試儀器測量其頻率
,驗證數位廣播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核定頻率,並檢查其發射載
波之頻率容許度(+/-核定頻率* 10 PPM 以內)是否符合規定
。
2.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計頻器。
二、發射功率:
1.以電功率計或頻譜分析儀,測量數位廣播電臺之發射功率是否依本
局核定之值發射。
2.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發射機取樣點衰減值等
相加計算,即為輸出電功率。
3.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電功率計或頻譜分析儀。
三、發射限制:
1.發射載波之頻譜須符合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Out-of-band Emiss-
ionMask)之規定。
2.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及其上下旁波位準,並檢視其波罩是否符
合技術規範之規定。
3.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四、諧波及混附發射:
1.發射機之諧波及混附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在主波功率
60 dB 以下,且不得超過 1 毫瓦(mW)。
2.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位準。
3.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五、電場強度
參考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選擇電波涵
蓋圖八方位線上 58 dBuV/m(抽樣點數由審驗人員依實際狀況定之)
,於實地量測時選擇無明顯阻擋之空曠地,設定接收頻率與電臺發射
頻率一致,將接收天線作各方向轉動,當電場強度值最大時,記錄電
場強度值於紀錄表(附表三)內,並與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
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核對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