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補(捐)助對象應於補(捐)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備具下列
文件,向本會提報辦理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金額之比
例繳回;受補(捐)助案件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亦同:
(一)成果報告書(含活動照片)。
(二)支出分攤表,含補(捐)助對象自籌款、其他補(捐)助機關及本
會補(捐)助款。
(三)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含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其他機
關補(捐)助經費明細。
(四)相關憑證影本。
前項提報日期,至遲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會得視補(捐)助對象之工作成果及補(捐)助款核銷配合情形,
作為未來補(捐)助之參考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