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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
    參與或舉辦通訊傳播相關活動,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經行政院核准之專案補(捐)助,不適用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補(捐)助對象,指參與或舉辦通訊傳播相關活動之
    大專校院、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及個人。
三、申請補(捐)助者,除因情形特殊並提出經本會認可之具體事由外,
    應於活動辦理日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登記或立案
    之證明文件(學校及個人除外)。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活動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捐)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捐)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經費來源、項目及金額概估。
  前項第九款應列明自籌款金額與向本會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申請人應向本會提出延
    遲之具體事由,由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主任委員後,依
    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補(捐)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補(捐)助事項非通訊傳播相關活動。
(二)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申請補(捐
      )助者並提出具體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所提計畫不符前點第一項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且未依限期補正。
五、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本會應就下列事項,於年度法定
    預算範圍內審核:
(一)計畫之完整性或可行性。
(二)預期成果及其可能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四)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必要性。
(五)補(捐)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補(捐)助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應依補(捐)助事項性質
    ,由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主任委員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其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應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六、本會應於收受申請補(捐)助案件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補(
    捐)助對象。
七、補(捐)助對象於接獲本會核准函後,應檢具收據或發票至本會辦理
    撥款手續。
  補(捐)助對象應按本會所核定補(捐)助內容及金額執行;如有特
    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如因故無法
    舉辦者,應即報本會為必要之處理。
八、補(捐)助對象應於補(捐)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備具下列
    文件,向本會提報辦理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金額之比
    例繳回;受補(捐)助案件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亦同:
(一)成果報告書(含活動照片)。
(二)支出分攤表,含補(捐)助對象自籌款、其他補(捐)助機關及本
      會補(捐)助款。
(三)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含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其他機
      關補(捐)助經費明細。
(四)相關憑證影本。
  未於前項提報期限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延長核
    銷期限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惟至遲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
  本會得視補(捐)助對象之工作成果及補(捐)助款核銷配合情形,
    作為未來補(捐)助之參考及依據。
九、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得檢討受補(捐)助活動之績效,如補捐助對象辦
    理補(捐)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會所定之補(捐)助範圍或
    項目支用補(捐)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或於活動期間從事
    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者,本會除要求繳回補(捐)助經費全部或
    一部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補助對象日後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十、本會應按季上網公告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
    補(捐)助金額。
十一、本規範未規定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