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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
一、本要點依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
    網路之設置使用申請案件,特設置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
    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三、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就委員中指定
    之;委員由本局指派相關處室人員兼任,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局得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五、審查小組受理本局交付之審查案件時,由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並擔任
    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審查小組應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如對申請文件及相
    關事項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函請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補充說明
    。
八、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對涉及自身利益應自行迴避之。
  委員及出席會議之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
    洩漏。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九、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審查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局專用電信處兼辦之。
十、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