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目的:
    為利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區監理處對無線電機之審驗工作順利推
    展,特依照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二條及
    第八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三、審驗項目及標準:詳如固定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一)及行
    動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二)
(一)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二)天線限制:專用無線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
      、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結構應
      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
      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三)發射頻率:頻率誤差不得超過最大無線電發射頻率容許差度(詳如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二)。
(四)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
(五)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六)混附發射:二次諧波功率不得超過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
      度表(詳如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三)。
四、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固定臺、基地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電臺設置申請
      書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場所
      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話臺得集中或分次送監理處
      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專用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監理處得實施抽樣
      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三。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無法到達之離島
      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檢具裝置
      資料及照片送監理處審查。
(五)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