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驗項目及標準:
(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學術
、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但透過用戶端數
據機藉由網際網路協定連接通信系統且天線端輸出功率一瓦以下之
室內用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之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
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
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如附件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
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電臺地址須與核准裝設之地址相符。
2.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依據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規定,天線結
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4.發射頻率:為本會核准頻率,其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5.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
6.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7.混附發射:二次諧波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
8.電波功率密度值:八○○兆赫頻段、二○○○兆赫頻段及二六○
○兆赫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分別為 0.4mW/cm2、1.0m
W/cm2、1.0mW/cm2。
(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
如附件三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
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應審驗
之項目如附件四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
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準用本點(一)-1規定。
2.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準用本點(一)-3規定。
4.發射頻帶、接收頻帶、高功率放大器輸出功率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
5.發射頻率:為本會核准頻率,其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6.混附發射:混附發射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