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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一、訂定目的:
    為利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區監理處執行學術、
    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依本要點執行審驗作業範圍包括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
    電臺(包含一般無線電臺、行動無線電臺、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及衛
    星行動電臺)。
三、審驗項目及標準:
(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學術
      、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但透過用戶端數
      據機藉由網際網路協定連接通信系統且天線端輸出功率一瓦以下之
      室內用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之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
      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
      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如附件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
      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電臺地址須與核准裝設之地址相符。
      2.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依據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規定,天線結
        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4.發射頻率:為本會核准頻率,其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5.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
      6.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7.混附發射:二次諧波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
      8.電波功率密度值:八○○兆赫頻段、二○○○兆赫頻段及二六○
        ○兆赫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分別為 0.4mW/cm2、1.0m
        W/cm2、1.0mW/cm2。
(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
      如附件三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
      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應審驗
      之項目如附件四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
      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準用本點(一)-1規定。
      2.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準用本點(一)-3規定。
      4.發射頻帶、接收頻帶、高功率放大器輸出功率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
      5.發射頻率:為本會核准頻率,其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6.混附發射:混附發射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
四、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無線電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無線電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
      場所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本會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臺得集中或分次送本會
      監理處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本會監理處得實施抽樣
      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五。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難以到達之離島
      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本會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檢具
      裝置資料及照片送本會監理處審查。
(五)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