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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本要點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之。
二、經營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所
    制定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其內容應包含經營者組織架構、會計系統
    (包含財務會計系統及分離會計系統)、會計科目表、會計政策、關
    係人交易及內部交易之計價與處理方式、各項成本之分攤基礎及執行
    會計分離時所運用之研究、調查及模型等。
三、經營者為市場主導者或其有價證券已公開發行者之內部控制制度,應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每年檢討各單位自行評估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
    報告,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隨財務報告提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備查。
    經營者為非市場主導者或其有價證券未公開發行者之內部控制制度得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內部控制之考量」第四十條規定之方
    式,確保其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
四、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一般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及其附註與附表;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包括電信業務部門與
    其他業務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內部資
    源使用計價表、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及其
    附註與附表。
    經營者應分別編製一般財務報告,且該一般財務報告應委任會計師辦
    理查核簽證。
    經公告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或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
    以上之經營者,應編製第十三點所定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並應委
    任會計師查核簽證。
    實收資本額未達二十億元以上之經營者,應編製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
    表中之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
    業務別損益表及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除業務別損益表外,得免委任
    會計師簽證。
    實收資本額未達二十億元以上且經營二種以上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經營
    者,應編製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中之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
    損益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及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並應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第四點所定一般財務報表、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及其附註與附表,
    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經營者之負
    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財務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六、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公司整體、電信業務部門及各種電信業
    務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情形。
七、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資訊,對下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三)會計作業程序因特殊原因變更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
      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五)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資本結構之變動。
(八)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九)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
      長期出租。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及交易價格之計價基礎。
(十二)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三)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五)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八、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
    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
      長期出租。
(三)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四)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
      施。
九、一般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財政部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分
    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本會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
    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表各科目之金額,應與公司一般財
    務報表之損益表各科目金額調節相符。  
    業務別損益表各科目之金額,應與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
    表各科目之金額調節相符。
  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應與公司一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各科目之金
    額調節相符。
十一、現金流量表為表達經營者在特定期間有關現金收支資訊之彙總報告
      。
      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原則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
      定辦理。
十二、一般財務報表之名稱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股東權益變動表
      上述財務報表應依財政部所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格式編製。
十三、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及其重要科目明細之名稱如下:
  (一)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表(如格式一)。
  (二)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如格式二)。
  (三)業務別損益表(如格式三)
  (四)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如格式四)。
  (五)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如格式五)
  (六)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如格式六)。
十四、經營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提報本會。
十五、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