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營者為市場主導者或其有價證券已公開發行者之內部控制制度,應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每年檢討各單位自行評估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 報告,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隨財務報告提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備查。 經營者為非市場主導者或其有價證券未公開發行者之內部控制制度得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內部控制之考量」第四十條規定之方 式,確保其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
九、一般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財政部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分 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本會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 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四、經營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