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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一、依據:
    為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所需之行動通信識別碼,特依衛星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及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二節行動通信
    網路編碼計畫,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表所定應檢附資料向交通部
    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公眾電信處申請。
三、號碼編配原則:
    1.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網路編碼格式如附件二。
    2.0969  區塊容量一百萬門號供衛星行動通信系統及其他小額用戶量
      之行動通信業務使用。
    3.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每次得申請十
      個單位。
    4.申配總門號容量之使用達(N-1) 次前(含)已指配區塊容量* 8
      0 %+第 N  次已指配區塊容量*65  %以上時,得填寫申請表格
      並檢具證明資料再次提出申請。(註:N 為已指配次數)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時,應備
      妥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
    6.網路編碼申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局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8.申請者獲得核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
   (1)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發號或未使用獲配之號碼或區塊
        。
   (2)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局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特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