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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9XY」特殊服務碼申配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二、申請人資格:
    政府機關、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公用事業始得申請「19XY」特殊服
    務碼。
    前項所稱公用事業係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之公用事業。
三、申請條件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之服務須為經常性、非營利性之急難救助服務、公共事務諮詢
      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涉及社會公益之服務。
(二)服務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
(三)除外島及離島地區外,申請人應在各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分別設置服
      務受話點。
(四)須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網路均可接取申請
      人提供之服務。
(五)申請人須與業者完成轉碼及網路接續費用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