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號碼編配原則:
1.無線電叫人之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2.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CD 碼(10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如
附件二。首次申請可一次申請 30 萬門號;再次申請時,每一頻道
將一次配予 20 萬門號。業者得就規劃之 100 萬門號區塊中,自
行選擇字頭申請。
3.再次申請門號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獲得指配新的頻道(提出獲得指配頻道證明)。
(2)原指配頻道雖已達 20 萬門號,但因採用先進技術,足以達成在
原頻道擴充用戶數的條件下仍能符合原有服務品質之要求(提供
系統所使用之先進技術資料及此技術之頻道使用效率證明)。電
信總局得就業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
4.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每滿二年或獲得新指配頻道後之初次申
請門號容量時,應檢具用戶清冊(包含用戶名稱、收信器數量)、
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備供查核。電信總局得就
業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
5.業者識別碼(C 碼)之分配,將以抽籤方式指配。
6.095 字頭尚剩餘 700 萬門號容量,將保留供所有業者擴充使用。
7.業者經申請獲得之配號,有下列情事者予以收回:
(1)私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2)提供不實資料,經查屬實。
(3)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或撤銷經營許可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