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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七號信號系統信號點碼申配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三、國內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國內信號點碼以十進位方式稱呼,申請時,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十個
      點碼為一申請單位(即 ABC0~ABC9;1ABC0~1ABC9 );第二類電
      信事業以二個點碼為一申請單位。
    2.業者應先使用獲指配之點碼單位內剩餘點碼,待單位中點碼用罄後
      ,始可提出新單位之申請。
    3.新單位之申請,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4.固定網路業可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自行選擇
      未使用之點碼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
    5.其他業者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依序申請新的
      點碼單位。
    6.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7.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8.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