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內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國內信號點碼以十進位方式稱呼,申請時,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十個
點碼為一申請單位(即 ABC0~ABC9;1ABC0~1ABC9 );第二類電
信事業以二個點碼為一申請單位。
2.業者應先使用獲指配之點碼單位內剩餘點碼,待單位中點碼用罄後
,始可提出新單位之申請。
3.新單位之申請,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4.固定網路業可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自行選擇
未使用之點碼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
5.其他業者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依序申請新的
點碼單位。
6.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7.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8.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