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
)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籌設同
意書影本、系統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
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
)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電信號碼使用計
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
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前二款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1)依電信號碼收費管理辦法辦理規定,繳納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使用
費證明。
(2)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