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本會所定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