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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 7 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得具
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得提
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
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一週內提
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及理由
,表示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