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890~895 兆赫及 935~940 兆赫,首
次申請增配之頻段限為 893~895 兆赫及 938~940 兆赫。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每一業者申請增配頻率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八.四兆赫為原則。
2.第一次申請增配頻寬最多以二兆赫為限。
3.第二次申請增配頻寬最多以一.四兆赫為限。業者可依其業務發
展狀況與網路規劃實際需求,依審核指標提出一兆赫頻寬或一.
四兆赫頻寬之申請。提出一兆赫頻寬申請之業者可於未來其用戶
數、基地臺射頻單體建設數與頻譜使用效益達到增配一.四兆赫
頻寬之標準時,再進行剩餘○.四兆赫頻寬之申請。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三年,三年期滿後,由電信總局
依頻率資源、技術發展、用戶市場變化情形及頻率使用效益等實際
狀況,研議後報請交通部核示是否准予業者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