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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一、為辦理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以下簡稱網路編碼)與系統測試
    用網路編碼(以下簡稱測試碼)核配及收回事宜,依電信號碼管理辦
    法第三條、第九條及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經系統審驗合格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以下簡稱籌設
    者或經營者),得檢具下列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申請網路編碼核配。
(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影本。
(三)系統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
      容量建設資料)。
(五)網路編碼使用現況(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使用統計表及
      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初次申請者免附)。
(六)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五款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應委請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人才資料庫,具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大學系所
    教授、副教授或具上開專長能力之財團法人二名,就使用中之網路編
    碼(含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三個月內之退租用戶及系統維運測
    試號碼)進行抽樣,依用戶基本資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等評
    斷為有效用戶(信賴區間採百分之九十五、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有
    效用戶比例期望值≧  0.98)。
    籌設者未經系統審驗合格前,得檢具籌設同意書及系統架設許可,向
    本會申請測試碼核配。
三、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區塊如附件二。
    網路編碼以一組 DE 碼(即一萬門號)為申請單位。
    初次申請門號容量以十個單位為上限,再次申請門號容量,每次以二
    十個單位為上限。
    測試碼之申請,由本會於初次申請門號區塊中,依審驗規範實際測試
    埠數規定核配之,並以三百門為限。
四、經營者獲配之網路編碼使用數量達到下列兩款條件時,得依第二點第
    一項規定,再次提出申請核配:
(一)最近一次獲配數量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網路編碼外,其餘獲配數量之百分之八十。
    本會查核前項使用數量時,得自經營者檢附之用戶清冊中,以每一萬
    個網路編碼隨機取一之方式抽樣查核。
五、網路編碼依下列規定核配:
(一)網路編碼之 CD 碼字頭由 00 至 99 依序核配。分區籌設者初次申
      請時,得自 C  碼為 0  之號碼區塊中,以抽籤方式由 0  至 6
      (不含 4)數字中決定 D  碼字頭號碼區塊。
(二)C 碼或 D  碼為 4  之網路編碼區塊於其他號碼區塊核罄後,得核
      配使用。
(三)經營者依相關規定繳回之網路編碼,於再次申請時將優先核配。
(四)核配予經營者之網路編碼不足十個單位時,該組 D  碼尚未核配部
      分,將保留三年供該經營者再次申請時核配之。
    測試碼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期限至獲配網路編碼之日止。
六、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或再次獲配網路編碼滿一年後,應於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分別提報上年度網路編碼使用統計表(如範例)及未來三
    年成長需求預估等資料。
七、核配之網路編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收回一部或全部:
(一)網路編碼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定收回事由。
(三)本會公告收回。
    網路編碼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內,以一組 DE 碼為單位,繳回未使用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未達萬
    門部分不予採計)。但上述期間內,若其網路編碼使用率已達百分之
    五十時,應檢附網路編碼使用現況(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及使用
    統計表)報請本會核准免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