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
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
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
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
予退還。
第一項未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營業項目未登
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號之申請者,申請登記執照,應先檢具電信工程
業登記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取得主管機
關核發之許可文件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營業
項目變更後,並檢具第一項各款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
,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許可、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
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